汇付天下贯彻落实央行新规 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2016-12-01

央行近期接连发布新规,强化个人账户分类管理,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从账户源头控制、资金渠道管理、惩戒措施完善等角度出台一系列措施,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

汇付天下已经建立了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落实好此次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一系列重要要求。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支付应用常识,有效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支付结算服务环境。

下面,先给大家带来一些央妈的新举措:

一、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个人结算账户将分为I类户、II类户和III类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为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类似于个人金库,以资金安全为先;II类户则类似于个人钱包,资金来源于金库,主要用于满足日常资金支付,平衡资金安全与支付便利,支付额度受限,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III类户则类似于零钱包,主要用于小额高频支付,以支付便利为先,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定期、信用卡等账户不包括在内。

个人支付账户:I类户主要用于小额消费与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类户使用范围不变,限额大额提升,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I类户增加投资理账等功能,且限额最高,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入)。

二、限制个人账户数量

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个人支付账户III类户实行数量限制。

(一)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对于2016年12月1日前已开立的Ⅰ类户,个人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采取撤销、降级等方式予以处理。

(二)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账户III类户。个人应配合支付机构确认需保留的III类支付账户。对于支付机构根据使用频率和金额自主确定的III类支付账户,如不符合个人使用要求,个人可主动申请变更。

三、增加转账选择和限额

(一)增加转账方式和时间选择。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二)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约定转账限额。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要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再办理转账业务。

四、清理冗余账户

开户(激活)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生柜面签约或者主动发起资金交易的账户,银行账户将被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将被暂停所有业务。账户所有人申请重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业务。

五、ATM转账延迟到账

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才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可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个人可根据转账资金及时性要求,合理选择自助柜员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柜面等渠道办理。对于接收他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入资金的,个人切不可以对方转账受理凭证作为资金到账依据,防止对方利用转账可撤销实施诈骗。

六、严惩违规行为

个人直接从事或者组织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3年内不能新开银行和支付账户,5年内不能使用支付账户,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非柜面渠道。同时,个人征信将受影响,申办信用卡、银行贷款等也将受到限制。

2017年1月1日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该账户将无法使用。同时,该账户所有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被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将被暂停所有业务。3日内,账户所有人应向银行和支付机构申请重新核实身份,以恢复非涉案账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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