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在行动!作为一位金融消费者,这八项权利请牢记!
2017-03-15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同时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在金融业日益多元化的今天,金融消费者明辨自身权利,保护自身金融财产安全也显得愈发重要。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这八项权利是:

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除此以外,金融消费者应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和责任意识,谨防电信诈骗,保护好个人金融信息。目前,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的范围从沿海逐渐向内地发展,不法分子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去年至今,央行等六部委联合行动打击电信诈骗卓有成效,同时金融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警惕意识,增强自身识别电信诈骗的能力,不轻易将个人信息留在不熟悉或不正规的机构、网站中,网银账号、普通社交账号密码要区分,密码定期修改,谨防信息泄露。

在日常生活中,金融消费者还应养成良好习惯,避免银行卡盗刷。此前,盗刷仅仅局限在信用卡,如今已逐渐涵盖了几乎所有银行卡。盗刷的手段有很多种,持卡人自己在日常用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养成以下良好习惯:1.养成禁点不明连接网站习惯;2.养成禁用免费WIFI的习惯;3.养成谨慎取款或消费的习惯;4.养成保护密码的习惯;5.养成保管好个人信息的习惯;6.养成定制短信洞察风险习惯;7.养成经常修改密码的习惯。

如果持卡人发现有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建议第一时间与发卡机构取得联系,冻结、挂失卡片,避免再次遭受盗刷,同时在发卡机构的指导下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

推荐新闻